近日,市中院、市司法局、市律师协会联合印发《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、黄山市司法局、黄山市律师协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,对执行程序中律师使用调查令进行规范。
一是明确律师调查令使用条件。在法院执行阶段,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、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。二是明确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及禁止事项。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调查收集。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涉及国家机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。三是明确律师调查令的申请、签发、使用等程序性规定。严格规范调查令的使用规程,做到依法调查、合法取证。此项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发挥律师职业专长,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。